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每半年核发一次。
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应当由申领人员所在单位于每年的3月31日或者9月30日之前向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发证条件的,核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下《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情况,应当在核发后一个月内报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应当由申领人员所在单位于每年的3月31日或者9月30日之前向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发证条件的,核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下《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情况,应当在核发后一个月内报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