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发放《核安全监督员证》和省级以上《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发放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安全监督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