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资格培训,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统一组织;其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资格培训,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资格培训的教学大纲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统一编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补充培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