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二章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构审批地不一致的,机构审批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九条 对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对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违法主体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 两个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权直接查处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