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