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违法行为已经超过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