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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基础资产

第九条 基础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条 标准化票据的基础资产应独立于存托机构等其他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第十一条 原始持票人、存托机构和标准化票据投资者应通过存托协议明确标准化票据所代表权益和各方权利义务。存托协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至少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二条 存托机构可自行归集或通过票据经纪机构归集基础资产。存托机构和票据经纪机构应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存托机构应委托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为基础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标准化票据存续期间,基础资产不得被交易、挪用或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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