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原始持票人、存托机构和标准化票据投资者应通过存托协议明确标准化票据所代表权益和各方权利义务。存托协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至少载明下列事项:
创设目的;
原始持票人、存托机构及相关机构名称和住所;
标准化票据的规模、期限等基本情况;
基础资产的种类、金额、期限、合法合规性、现金流预测分析等基本情况;
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与分配程序;
投资者范围和投资者取得标准化票据权利的形式、方法;
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大会召集程序、规则等安排;
信息披露、风险揭示要求与防范措施;
原始持票人、存托机构、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认购或受让标准化票据即成为存托协议当事人,视为其同意并遵守存托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