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2001年) 第四章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十四条 招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开标,招标办公室对标书进行初评。 第十五条 为了促进企业规模经营,招标委员会可设定企业最低出口业绩,对达不到最低出口业绩的企业不予授标。 第十六条 招标办公室根据以下招标公式计算出企业的中标数量。 第十七条 开标后,招标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工作,上报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收到招标办公室初评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的有效投标材料,审核、评定中标企业及其中标… 第十八条 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等媒体上公布中标企业名单,同时由招标办公室向中标企业下发《中标登记手册》。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