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招标办公室根据以下招标公式计算出企业的中标数量。

确定中标企业在招标商品总量中所占比重“A”:

确定全国单位招标商品平均出口价格“B”和中标企业单位招标商品平均出口价格“C”:

确定该中标企业中标数量“Q”:

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在对具体招标商品进行招标时,对上述公式加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