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2016年) 第六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考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监管机制,监督岗通过远程监控、日常检查、抽查档案、电话回访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通过远程音视频监控,对考场秩序、考试过程、考试评判等进行巡查监控和事后倒查。 第五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场不定期组织抽查,通过定期巡查和技术检测等手段,对考试车辆、考试项目、考试路线、标志标线,以及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 第六十条 考试员应当在考试期间使用执法记录仪。考试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当日上传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检查考试过程音视频监控资料是否完整有效。 第六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考试质量和考试纪律抽查制度,每日抽查不少于百分之五的当天音视频电子信息档案和执法记录仪信息档案,发现存在违反考试纪律、考场秩序混乱以及视频、音… 第六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群众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对考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第六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其办理考试业务;情节严重的,可以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考试业务: 第六十四条 考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考试员资格,组织不少于24小时的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恢复考试员资格: 第六十五条 考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考试员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第六十七条 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考试设备供货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 第六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