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2016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考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考试员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直接签注考试合格成绩的;
组织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
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的;
篡改、伪造考试数据或者违规调整考试设施影响考试结果的;
故意删除、伪造、变造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收受企业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礼品的;
本人及近亲属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经营、管理或者在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领取薪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