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2016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