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2016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考试设备供货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涉事厂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供货资格,并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