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2016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其办理考试业务;情节严重的,可以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考试业务:
为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组织、纵容、放任考试舞弊行为的;
违规修改考试系统参数、考试成绩或者调整考试设施的;
考试工作组织管理秩序混乱且拒不整改的;
不按规定应用考试监管系统、落实考试监管要求的;
在考试、核发驾驶证工作中,发生其他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
为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组织、纵容、放任考试舞弊行为的;
违规修改考试系统参数、考试成绩或者调整考试设施的;
考试工作组织管理秩序混乱且拒不整改的;
不按规定应用考试监管系统、落实考试监管要求的;
在考试、核发驾驶证工作中,发生其他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