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2016年)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考试组织和评判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严格执行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实行考场开放,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允许考生在考试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 第十七条 科目一考试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应当在考试员监督下,由考生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考试系统完成考试。 第十八条 科目二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的考场和考试车辆,在考试员监督下,由考生按照规定的考试路线、操作规范和考试指令,驾驶考试车辆连续完成考试。 第十九条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车辆,在考试员的同车监督下,由考生在随机抽取的考试路线上,按照考试指令完成考试。 第二十条 驾驶技能考试期间,除参加考试的考生和考试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乘坐考试车辆。 第二十一条 报考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的,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可以合并进行,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可以合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考试前24小时内,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随机选配考试员到不同的考场承担各科目考试任务。 第二十三条 考试员在每场考试开始前,应当将个人通讯工具上交、统一保存。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试员应当维护考试秩序,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与车辆进入封闭的考试区域;对考试秩序混乱的,应当报业务领导批准后,中止考试业务。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系统故障等原因出现误判的,考试员应当在当日内通过考试监管系统报业务领导批准后,保存误判的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安排考生重新参加考试。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设立考试档案室,负责考试过程档案保管和调用。考试档案应当实行车辆管理所内部转递和保管,不得交由其他社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代为转递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推行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允许考试过程中的档案采用电子形式转递,所有科目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表等档案资料应当全部打印,交由考生和考试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各科目的考试工作由考试岗负责,考试岗由考试员担任。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