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考试员组织核对考生身份,组织考生有序进入候考、考试区域。
考试员自我介绍,组织讲解考试的流程、纪律、安全事项等要求。
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考试和评判。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制作或者填写考试成绩表,当场公布考试成绩,由考试员和考生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对考试不合格的,应当场告知原因。对考生拒绝签字的,考试员应当在考试成绩表注明。考生对考试结果有异议的,考试员应当立即报告业务领导处理,允许考生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本人的考试音视频资料。
各科目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自动上传或者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考试成绩表移交受理岗。受理岗检查整理考试音视频监控资料,并按规定保存。对于异地考试的,由考试地车辆管理所在考试合格后三日内,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内部传送等形式,将考试成绩表转递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地车辆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