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试员应当维护考试秩序,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与车辆进入封闭的考试区域;对考试秩序混乱的,应当报业务领导批准后,中止考试业务。
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考试作弊的,应当中止考试,收集、固定物证、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经审核确认的,取消作弊考生的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作弊的考生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考试作弊的,应当中止考试,收集、固定物证、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经审核确认的,取消作弊考生的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作弊的考生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