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2016年) 第三章 考试组织和评判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考试组织和评判 第二十一条 报考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的,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可以合并进行,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可以合并进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