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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向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购置办公用房的,不报送初步设计。 第七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其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建设标准核定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 第九条 办公用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不得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经原审…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完善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审批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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