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