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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办公用房。 第四条 建设办公用房应当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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