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所称楼堂馆所,是指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