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六条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向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购置办公用房的,不报送初步设计。 根据办公用房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报送。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