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