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五章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办公用房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分,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审批机关实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