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办公用房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