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

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

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