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
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
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
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
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