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

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