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二) 向单位、个人摊派; (三)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四) 接受赞助或者捐赠; (五) 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