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机关举报。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等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