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下列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批准的理由以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增加投资概算的,还应当公开增加投资概算的情况和理由。

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发现的违法建设楼堂馆所的单位名称、基本事实以及处理结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