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章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机关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办公用房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下列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