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办公用房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