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2011年) 第二章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条 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且营业场所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条 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办公、通讯、交易等设施,且设施符合以下条件: 第五条 营业部应当设立信息公示栏,且按照相关规定公示下列事项: 第六条 营业部负责人在任职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 第七条 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在营业部所在地实地履行职责,全面负责营业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八条 营业部负责人拟自行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前1个月向期货公司提出申请。期货公司在接到营业部负责人离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并在3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 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期货公司应当对离任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公司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营业部负责人强制休假与定期审计制度或者轮岗制度。 第十一条 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且岗位分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二条 除营业部负责人外,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营业部从事期货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期货从业资格。 第二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