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在营业部所在地实地履行职责,全面负责营业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且不得在期货公司总部兼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

营业部负责人拟连续离岗10个工作日以上的,期货公司应当临时指定1名符合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营业部负责人1年内累计离岗时间超过3个月的,期货公司应当更换营业部负责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指定的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更换代为履职人员。

代为履职人员应当实地履行职责,履职期间暂停管理公司的其他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