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办公、通讯、交易等设施,且设施符合以下条件:
营业部应当配备2条以上网络通讯线路,保证营业部的正常交易;
营业部应当配备2条以上具有录音功能的电话线路;
营业部应当采取双路供电,或者在单路供电情况下,备用供电措施能够提供正常业务运行4小时的供电时间;
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监管要求,保证运行安全和稳定;
营业部应当设立投资者教育园地、现场开户场地以及专门的财务和档案室(柜室);
营业部应当配备满足开户管理要求的相关影像采集设备;
营业部应当配备防火、外围隔离以及防盗设施;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