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且岗位分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营业部应当设立市场开发、开户与合同管理、交易、信息技术管理、财务等业务岗位,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

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有专职的工作人员;

营业部工作人员素质和从业经历等能够满足相关业务岗位的需要;

营业部财务岗位工作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