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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程序化交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程序化交易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程序化交易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程序化交易风险监测、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等制度,保障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二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对下列可能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的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测监控: 第二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对高频交易实行重点管理,密切监测监控高频交易行为变化,及时评估市场影响。 第二十七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按照职责对程序化交易进行监测监控,对跨交易所跨市场程序化交易风险予以重点监测监控。 第二十八条 交易者从事程序化交易,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期货价格或者市场重大异常波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暂停交易、撤销委托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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