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5年) 第五章 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对高频交易实行重点管理,密切监测监控高频交易行为变化,及时评估市场影响。 期货交易所可以建立报撤单收费、交易限额等制度,并适时调整报撤单收费标准、交易限额标准等。 期货交易所可以对高频交易手续费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