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对下列可能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的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测监控:
短时间内报单、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日内报单、撤单的笔数达到一定标准;
短时间内报单、撤单的笔数和报撤单成交比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日内报单、撤单的笔数和报撤单成交比达到一定标准;
短时间内大笔、连续或者密集报单,成交达到一定标准,且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出现明显异常;
期货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测监控的其他情形。
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具体标准由期货交易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