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交易者从事程序化交易,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期货价格或者市场重大异常波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暂停交易、撤销委托等措施。出现上述情形的,期货公司客户应当及时向其委托的期货公司报告,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交易的非期货公司会员等应当及时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期货公司发现客户出现前款情形的,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立即采取暂停接受其委托、撤销相关报单等措施,并及时向期货交易所、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的,期货交易所可以依法采取暂停交易、调整开市收市时间、取消交易等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