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5年) 第六章 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依法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明确报告内容、方式、核查要求等。 第三十条 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对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检查,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展调查,被检查、调查的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期货和衍生品法》等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程序化交易,构成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依照《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构成操纵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依照《… 第三十四条 对在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工作中失职失责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