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 第二章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六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 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第十四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应当相应调减净资本。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并在计…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十七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在计算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时,应当相应扣除。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