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