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 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调整扣减比例。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