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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结案

第三十七条 对外委托案件应当以出具鉴定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清算报告等报告形式结案,或者以拍卖成交、流拍、变卖、终止委托或不予委托的方式结案。 第三十八条 以出具报告形式结案的,监督、协调员应在收到正式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委托工作报告,载明委托部门或单位、委托内容及要求、选择专业机构的方式方法、专业机构的工作过程… 第三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对外委托工作期限的,应当中止委托: 第四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对外委托: 第四十一条 中止对外委托和终结对外委托的,都应向审判、执行部门出具正式的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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