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对外委托案件应当以出具鉴定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清算报告等报告形式结案,或者以拍卖成交、流拍、变卖、终止委托或不予委托的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