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结案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结案 第三十八条 以出具报告形式结案的,监督、协调员应在收到正式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委托工作报告,载明委托部门或单位、委托内容及要求、选择专业机构的方式方法、专业机构的工作过程、对其监督情况等事项,报告书由监督、协调员署名;经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发后加盖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印章;填写案件移送清单,与委托材料、委托结论报告、委托工作报告等一并送负责收案的专门人员,由其移送委托方。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