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对外委托拍卖案件时,监督、协调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审查拍卖师执业资格;
监督拍卖展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监督拍卖机构是否按照拍卖期限发布拍卖公告;并对拍卖公告的内容进行审核;
检查拍卖人对竞买人的登记记录;
审查拍卖人是否就拍卖标的物瑕疵向竞买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定向拍卖时审查竞买人的资格或者条件;
审查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相关费用的,审查对剩余财产的拍卖是否符合规定;对不可分或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监督拍卖机构是否采用了合并拍卖的方式;
审查是否有暂缓、撤回、停止拍卖的情况出现;
拍卖成交后,监督买受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价款;
审核拍卖报告的内容及所附材料是否全面妥当;
监督拍卖机构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