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监督协调 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协调 第三十五条 专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受委托的工作,经二次延长时间后仍不能完成的,应终止委托,收回委托材料及全部委托费用,并通知当事人重新选择专业机构。对不能按时完成委托工作的专业机构,一年内不再向其委托。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